場調查一個商業機會,調查政府如何監管它們,你應該采取的步驟,以確保你已經找到了最好的機會。
那么,什么是商業機會? 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一個偉大的很多人試圖以決定是否購買當前的獨立經營,特許經營,或什么,我們將把這一文本作為一個商業機會。為了消除混亂,我們提供了一個簡單的比喻。 回想小學,當你的老師是解釋一個長方形和一個正方形之間的差異。方是一個矩形,但一個矩形不一定是正方形。 相同的關系之間存在的商業機會,獨立的企業出售和特許權。所有的特許經營權和獨立的企業出售的商業機會,但并非所有的商業機會,滿足專營權的要求,也不是他們在這個詞的獨立企業嚴格出售感。
事實上,美國26個州已通過法律界定的商業機會,并規范其銷售。這些法規往往是如此全面,他們包括特許經營權以及起草。
并不是每一個商業機會法狀態以同樣的方式定義的術語。然而,他們大多使用以下的一般標準來定義一個:
1. 1。 市場調查一個商業機會,涉及的任何產品,服務,設備等,使購買者牌照持牌人開始業務的出售或出租。
2. 2。許可或賣方的商業機會宣布,它將保證或協助尋找一個合適的位置的買方或買方提供的產品持牌。
3. 3。許可賣方保證收入大于或等于買方對產品的持牌人支付時,它的轉售的價格,有市場的產品或服務。
4。加盟費支付給賣方,以啟動商業機會范圍必須在400元和1,000元美元之間。
5. 5。許可賣家承諾買回來不能出售業務的潛在客戶的持牌人,買方購買的任何產品。
6. 6。持牌買方將購買的任何產品或服務的賣方,許可開發。
7. 7。許可的商業機會賣方將提供一個持牌人買方的銷售或營銷方案,多次將包括貿易名稱或商標的使用。
涵蓋商業機會,企業的法律,通常排除出售一個獨立的業務,它的主人。相反,它們是,分銷或企業不符合專營權的要求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于1979年通過的規則涵蓋多個銷售。該法規定在三種格式的商業服務:包的專營權,產品專營權和商業機會企業。
為了FTC的規則下的商業機會創業,四個要素必須存在:
1. 1。個人購買一個商業機會,通常被稱為持牌人或加盟商,必須分發或出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的授權商或特許。
2. 2。許可或特許經營商必須幫助安全零售店或持牌人分發或出售的商品和服務的帳戶。
3. 3。之間必須有至少500美元的前雙方或現金交易后六個月內,持牌人或加盟商開始創業。
4. 4。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的關系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必須書面說明。
您可以很容易地看到由FTC規則的定義是從一個獨立的業務銷售完全不同的銷售商機。當你與一個獨立的業務銷售處理,買方沒有賣方的義務。銷售交易完成后,買方可以訂閱他或她喜歡的任何業務系統。有沒有持續的關系,由賣方所需。商業機會的企業,如專營權,企業在賣方承諾繼續與買方參與。